车辆超载严重,司机会被判刑!
近日,由新化县人民提起公诉的肖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宣判:肖某被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超载”入刑后,娄底市首起非校车超载幼儿被起诉并依法判决实刑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湘KFX180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化县温塘镇赵龙村驶往新化县温塘镇劳卫村方向时,当场被新化县交警大队查获。肖某驾驶该车沿途接幼儿园的学生15人,加上车上搭乘人员谢某,车上总计有人员17人。肖某驾驶的该车辆核定载客人数7人,查获时实际载人17人。
检察官审查认为:肖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新化县人民依法对肖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知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