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当地时间3月18日晚上十点,一辆Uber自动驾驶汽车(autonomouscar)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坦佩市碰撞到一个横穿马路的行人,该行人在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据称,这是全球首个自动驾驶在公共道路上撞击行人致死事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激烈讨论。
对自动驾驶问题,大家都关注技术的可靠性、可控性,对出现问题该怎么办、是不是存在法律空白等忧心忡忡。我们只看到了技术在这一场景突破时可能产生的问题空白,但类似技术在类似场景中遇到的类似问题,应该已经有共识了。比如地铁列车、动车、飞机很早就已经自动驾驶了,但也要有司机/驾驶人员(或者说安全员)的参与。
自动驾驶系统是辅助安全驾驶的,而不是替代驾驶,它的出现是通过标准化、精细化的计算,用特定场景下机器处理问题的准确度,降低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概率。
即使是特斯拉或者谷歌汽车,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以及复杂路面交通的场景中,它的宣传语也不是完全替代司机。
所以出现了事故,是否有法可依,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再举个浅显一点的例子,电梯很早就实现了自动驾驶了,如果出现了电梯故障,甚至是事故,我们会埋怨电梯失灵吗?还是要追究电梯制造者、控制者、使用者的责任?
搜无讼案例,检索“电梯故障”的案例就有500+民事案例,案由分布从一般的合同纠纷(电梯买家因电梯故障等质量问题诉电梯卖家)、生命健康权纠纷(电梯用户因电梯故障受伤诉电梯使用者、制造者)等。
相关法律规定也很完善,比如侵权纠纷中涉及电梯故障的高频法条就包括且不限于如下:
现在无人驾驶所谓的法律问题,其实都可以有类似场景来替换的,不要过高估计其带来的法律困境。
你可能说了,电梯能跟自动驾驶汽车相比吗?无论是算法还是运行环境都弱爆了。好吧,那我举个自动驾驶领域的先驱,每个人都坐过的——地铁——的例子吧。
听上去,更加不信了,地铁怎么会是自动驾驶呢?明明看到车头那至少有两个人呢。
拿新中国第一个环线地铁线2号线举例,凡是来过北京的应该都做过吧?
度娘说:DKZ16型地铁电动客车由2号线现役50列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铁车辆厂生产。核定载客1356人/列。DKZ16支持CBTC控制系统。
这是什么东东?百度百科解释了:CBTC系统即基于无线通信的列车自动控制系统(CommunicationBased Train ControlSystem)。同时《北京地铁2号线电动列车操作规定(试行)》中规定:地铁2号线系自动驾驶模式,运营最高时速为80公里。
这种技术是目前地铁系统通用技术。也就是说,我们日常坐的地铁其实都是自动驾驶汽车——大号汽车!
这种自动驾驶汽车如果出了问题怎么办?地铁公司就不负责任了吗?
地铁公司当然想这样,比如2016年的“白某、天津市地下铁道运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原告白某乘坐地铁公司地铁一号线列车,行驶至即将到营口道站时列车突然刹车,这时白某刚离开一个扶手还没来得及扶住另一个扶手,白某即向后摔倒受伤。
被告地铁公司主张:地铁列车作业程序优先使用自动驾驶系统,而非人工驾驶系统。白淑君受伤并非地铁公司所致,地铁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认定摔了白摔吗?当然不会。
我们看到一二审法官在这个问题上,高度一致,认为:
所以,从民事责任承担来看,无论再怎么自动驾驶,驾驶者或者说是车辆的管理者,对驾驶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具体怎么赔、赔多少,还是要看发生事故的原因,以及各方责任大小了。
上一个问题试图说明自动驾驶其实也就是一个工具、技术而已,在现实中应用已经比较广泛了。现在需要探讨的是,如果一项技术的安全系数达到一定量级了,出现意外后,能否将责任再归咎于操作者,这是需要考虑的。
个人意见,安全系数的界定、评测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即使安全系数再高、国家免检了又怎样,一旦出现问题,还是要查明是否有人/组织的因素,除非不能苛责。而且民事责任承担和刑事责任承担的证据要求、证明标准都不一样,不宜混同。在讨论自动驾驶者/管理者责任大小时,一定要将民事责任、,不要一以概之。
还是举一个地铁自动驾驶的例子吧,“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与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原告苏某在早高峰乘坐北京地铁2号线(地铁三分公司所属的地铁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苏某摔倒。。
,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苏某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苏某在乘车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赔偿比例过高,提起上诉。
,增加认定了一些细节,比如苏某上车后一直看手机,眼睛就没离开过屏幕,对面有空座了也没注意,而且徒手站立,不扶拉环、也没有依靠车体。其他同车厢人员要么扶拉环、要么靠亲友,地铁急停的时候,只有苏某一人踉跄倒地,其他人都没倒地。
自动驾驶的地铁具有高度危险性
适用无过错责任
,本案案涉的北京2号线地铁列车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对于乘客因列车紧急制动摔伤的后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地铁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乘车人有过失的
可以减轻地铁公司责任
看到这你以为地铁公司肯定没理了?
,对侵权责任法所要求的无过错责任否定原则进行了阐释,即认定地铁公司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还要看原告是否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确认的是最低限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被侵权人有过失,就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而本案中苏某上车后不拉扶手、不倚靠任何车体只顾看手机,对于不扶扶手可能导致的摔伤后果应当预见而未予以重视,故其对于摔伤一节存在明显过错,属重大过失。
比较地铁紧急制停与苏某不扶稳坐好两者对致伤后果的原因力之后,法官认为,苏某长时间未扶扶手之行为相比于地铁2号线列车紧急制动之危险行为产生的原因力应超出许多。
,地铁三分公司的地铁列车在运营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紧急制动之行为没有过错;苏某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此种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促成作用;地铁列车的紧急制动行为和苏某未扶扶手的行为相结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结合前文对于双方过错程度的分析及各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比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地铁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应大幅度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比例由一审认定的90%减少至40%。
这个判例有点长,法官论述也很精彩,扫下面二维码可以直接查看判决原文。
回到Uber那个自动驾驶致死的案子上,如果发生在中国,不仅可以用民事责任追究Uber及其实际操作者侵权责任,要求民事赔偿,甚至如果存在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的情况,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小结
自动驾驶撞死人不会白撞的;但如果你乘坐地铁时没有扶好坐好,摔了,地铁公司可能会以自动驾驶、符合各种安全规范为由减轻赔偿责任。
所以,珍爱生命,好好坐车。
技术的进步并不意味着法律出现了空白,即使有空白,也应该由司法者、执法者善意的来执行法律、解释法律。
我们需要的是还原各种关系的本质。万变不离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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